包头市柔性引进人才服务办法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1
省市地区:内蒙古,包头市
发文机构: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5-17
执行日期:2021-03-03
废止日期:2025-12-31
摘要: 包头市柔性引进人才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柔性引才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我市“四基地两中心一高地一体系”建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培育重点产业领域中高端人才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吸引青年人才来包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包头市服务高层次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包府发〔202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是指,高层次人才在不改变市外(海外)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退休特聘等多种形式,每年到我市工作和服务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紧缺急需人才,可放宽到累计不少于2个月。

第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理念,围绕新型材料、现代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农畜食品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各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人才。

第四条  柔性引进人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顾问指导。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聘请市外人才担任顾问为本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挂职引进。用人单位通过选拔或邀请市外高层次人才到本单位担任或挂任管理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等方式引进人才。

(三)兼职引进。用人单位通过与市外人才签订协议,以特聘兼职的方式,聘请其担任技术顾问、特聘教授、首席专家等开展工作。

(四)合作引进。用人单位与市外企事业单位或人才签订协议,通过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指导等多种合作形式为我市提供智力服务。

(五)退休特聘。用人单位通过特聘的方式,吸引已经退休的市外人才提供智力支持。

(六)其他柔性引进人才方式。

第五条  我市用人单位与柔性引进人才应当签订项目合同或者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目标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市外设立的研发中心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市外建立的研发基地、开放实验室、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全职聘用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视同在我市工作,可以申报我市各类人才评选。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申报参评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

第七条  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柔性引进属《包头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目录(2021年)》四类及以上层次人才的单位,按其上年度在包纳税劳动报酬的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同一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高校、市本级科研院所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所属单位及辖区内各类企业按照市本级和旗县区财政7:3比例分担。

第八条  鼓励我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从市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柔性引进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名誉副校长”或者“名誉副院长”,指导学科建设,开展合作研究,培养人才团队。

第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我市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外市取得的职称和执业资格与我市同类人员同等对待。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国籍、户籍、身份、继续教育等限制,可以在引进单位参加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高级职称评审范围。

第十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主持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时,经专家评审论证后,予以优先推荐。主持申报我市科技计划项目时,经专家评审论证后,予以优先立项。

第十一条  对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柔性引进人才颁发《包头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卡》,持卡人员享受《包头市服务高层次人才若干措施》有关政策,在包工作期间可入住人才公寓。入住期间房屋租金根据服务对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及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021年3月3日—2025年12月31日,之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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