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5日
荆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基金预算和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政策和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机场和能源等建设工程企业不便于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征缴
第四条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工伤保险统一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按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国家、省决定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时,从其规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辖区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保险支付率和安全生产评估类别等因素,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费率浮动具体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六条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按费率统一征收。建设领域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认定,同级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第四章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大审批后执行。年度预算批复文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并按季度向市人社、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确因政策调整、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发生率异常等原因需要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十条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两级分别设立 “市工伤保险基金专账”和“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明细账”,实行独立核算,明细对账。税务部门应当将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入库。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划入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账户,不得留存。
第十一条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进行审计后,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账户,并分别记账,赤字部分由同级财政补齐。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季度编制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计划,经当地人社部门复核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市人社部门审核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于当月15日前按核定额度将资金分拨至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于当月20日前将工伤保险基金拨入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报市人社、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未完成工伤保险年度预算收入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补齐缺口部分资金。各县(市、区)完成年度预算收入当年仍出现基金收支缺口的,由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前当地结余基金补齐;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前结余基金不足以弥补当地年度收支缺口的,由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与当地人民政府按7:3的比例分担。
因未完成工伤保险年度预算收入、违规审批工伤待遇等,导致当地年度基金出现收支缺口的,市级将下调基金缺口补助分担比例。
第五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四条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市人社部门负责市本级、漳河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其他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建立工伤认定疑难案件市县两级会商联动工作机制,统一全市工伤认定裁量尺度,规范工伤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出具鉴定结论并送达。
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待遇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凡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的工伤待遇,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依据。
全市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市人社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统一调整和发布,并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机构的定点资格由市人社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做好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工伤医疗待遇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行结算。
第七章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费率核定、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制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考核评定标准和违规处罚办法,以及工伤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分级管理和工伤康复管理制度,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由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市直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各县(市、区)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支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工伤医疗费审核实行分级管理,工伤职工单人次工伤医疗费支付额在3万元以内(不含3万元)的,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单人次工伤医疗费支付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
第二十二条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基金收支平衡、工伤保险费征缴、基金审计监督等工作。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规范管理和内部控制,严禁擅自扩大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市县两级应当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技术保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省对工伤保险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