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及相关热点问题解答

本站发布时间:2022-07-28
省市地区:内蒙古,通辽市
发文机构: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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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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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摘要: 工伤保险政策及相关热点问题解答

随着新冠疫情得到控制,各行各业都已经投入到了紧张的复工和复产中,因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就成为了企业和职工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问题1:什么是工伤,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问题2: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呢?

答:对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会分散了企业用工风险。对于一些小微企业,如果不参加工伤保险,很可能因为重大工伤事故导致严重后果,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于工伤职工个人来说,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长期领取的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维权困难、待遇落实难、长期待遇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问题3:参加工伤保险都包括哪些单位呢?如果有单位没有依法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会怎么样?

答: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却没有参加,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期限参加,补缴工伤保险费,并且追加保险费的滞纳金;对逾期仍然不参保缴费的,并处罚款。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等费用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问题4:用人单位在哪里给工伤职工上工伤保险?

答: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即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问题5:建筑企业该如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答: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特别提醒一下,对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视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住建部门是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问题6:职工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用人单位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个人工资中扣除,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问题7:如果单位职工发生了工伤,应该怎么办?

答:首先,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但对伤情严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一方面,用人单位的抢救要抢时间,以满足紧急救治工伤职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运送伤员时,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运用科学的卫生防护手段和技术,使伤情得以控制,以免加重病情。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问题8:应该怎么区分受伤后是不是能够认定为工伤呢?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如果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的,即使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值得注意的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必须要报交警,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如果没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工伤认定方面很难进行。还有就是有关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的,必须有相关部门的职业病诊断或鉴定。

问题9:发生工伤后,向哪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答:有权管辖工伤认定的部门是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三类∶

一是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认定申请义务。

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职工本人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如果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很难亲自去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等事项,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三是工会组织,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门性群众组织,也有权为职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问题10: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职工或者亲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在地法院提起,直接起诉为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个月内;经行政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目前,通辽市内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交叉管辖,奈曼旗的行政诉讼案件归后旗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11: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问题12:受伤后劳动能力鉴定是怎么进行的?

答:劳动鉴定其实就是很多工伤职工所说的评残的事,但是还是有些不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问题13:工伤职工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问题14:应当由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分为三类∶

(1)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工伤是由于为本单位工作造成的,因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2)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职工如果认为工伤受到的伤害可能或已经影响其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伤职工受伤较为严重,自己提出申请有困难,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问题15: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问题16: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同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问题17:还有哪些情形还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或确认?

:除了我们刚才所说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外,还有停工留薪期限或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安装的确认、存在争议的旧伤复发确认、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问题18:工伤职工认定工伤后,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下面我简单的为听众朋友们讲解一下: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为了大家比较直观的了解,我就先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区别进行讲解。用人单位参加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并被认定是工伤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工伤保险基金处享受的待遇,一类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待遇。

首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1)工伤医疗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个规定指的是《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护理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其次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经鉴定为五级、六级伤职工的未安排工作情况下的伤残津贴、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伤后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被认定为为因工受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在工作中,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没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伤后通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最后又通过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最后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给自己的生产经营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我们用人单位在用工时一定要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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