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我市已于2021年5月31日起,将生育三孩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同年10月1日起,珠海市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三扩大、两延长、一放宽”使珠海生育保障更充分。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近日出台了《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
一是进一步提高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职工在市内、外三级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及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有生育相关资质)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80%提高至100%;参保职工非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有生育相关资质)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50%提高至60%。同时,取消原来市外就医等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限定在对应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结算额度以内的规定。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 ||||
医疗机构 | 级别 | 特殊情形 | 原政策 | 现政策 |
生育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及以下 | 市内 | 100% | 100% |
三级 | 80% | 100% | ||
二级及以下 | 市外 | 100%(市内结算额度内) | 100% | |
三级 | 80%(市内结算额度内) | 100% | ||
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有生育相关资质) | 二级及以下 | 急诊、抢救 | 100%(市内结算额度内) | 100% |
三级 | 80%(市内结算额度内) | 100% | ||
二级及以下 | / | 50%(市内结算额度内) | 60% | |
三级 |
二是进一步优化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变更政策。其一放宽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变更条件。参保职工怀孕后,需选定1家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市内职工及已办理生育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的职工,如出现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确需变更的特殊事由,可持变更事由相关凭证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二已办理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变更手续的参保人,在变更后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三未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的职工,在市外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产检的,可选择1家就医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是进一步明确省内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联网结算规定。为进一步满足我市职工参保人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需求,减轻参保人“跑腿”“垫资”负担,明确职工经备案后到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直接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与职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