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的要求,结合市统计局反馈的相关数据,现将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本年度(缴存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即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9年职工本人工资总额÷12核定,月缴存基数计算后按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2020年度襄阳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17231元,最高月缴存额(单位、个人合计)4136元;襄阳市最低工资未做调整,月最低缴存基数仍为1550元,最低月缴存额(单位、个人合计)156元。
二、缴存比例
2020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12%(企业在此区间自主确定)。
三、办理程序
(一)已签订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服务协议的缴存单位,将调整后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照《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操作手册》相应程序办理。
(二)未与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网上服务协议的缴存单位,将调整后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携带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及电子文档到所属区域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
四、办理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五、注意事项
(一)缴存单位每年只能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一次缴存基数、比例。
(二)缴存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如有变更,应在办理基数调整工作时,同时办理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三)缴存单位职工个人账户未录入身份证号码或录入信息错误的,应先录入完整或修改完善,再予办理基数、比例调整。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