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4
省市地区:贵州
发文机构: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7-01
执行日期:2022-07-01
废止日期:2022-12-31
摘要: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为帮助缴存企业和职工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按同城同政策的原则,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缴存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

(一)申请流程

企业持以下材料到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办理:

1.《省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申请表》(加盖单位印章);

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决议文件(加盖单位印章)。

(二)后续处理

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对缓缴期内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

二、受疫情影响的借款人,包括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或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的,向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一)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人本人到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办理。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进行登记备案。

(二)后续处理

借款人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自2023年1月起,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超期仍有逾期的,将开始登记逾期记录、计收罚息并将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已婚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7200元/年。

四、本通知由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省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申请表

     2.缓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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