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第九条增加以下内容“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修定依据: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2020年度第二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事项的通知》(邯公积金字〔2020〕39号)增加。
二、办法第十五条“因租房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所支付的年租金总额。”修订为“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修定依据: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第三十六条修订。原办法第26条关于租房提取凭证、提取金额的规定不变。
三、办法第三十三条“职工调离本市,且调入单位未在邯郸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供调动和入职证明”修订为“职工调离本市,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提供调令和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修定依据: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第三十二条“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可以将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管理户暂时封存”和第三十三条第(八)款“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规定修改。
四、办法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低于5000元(含5000元),提取时不再提供财产分割公证书”修订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提取申请人为死亡职工配偶、子女、父母的,不再提供财产分割公证书。”
修定依据: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手续相关条件和办理程序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