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4
省市地区:内蒙古,通辽市
发文机构: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

一、事项名称:

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

二、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办理条件:

1、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提取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

3、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的;

4、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5、自取得无房证明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

四、办理材料(原件):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

2、提取申请人一类银行卡(中、农、工、建、邮储均可);

3、提取申请人配偶身份证件、同户籍户口簿或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户口簿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及单身承诺书;

4、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

5、租赁非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地无房证明,缴存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工作地无房证明;或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办理流程:

柜台受理→审核→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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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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