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9
省市地区:山东,淄博市
发文机构: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2-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文稿解读|《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解决我市经济发展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等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采取缴纳一次性风险备用金等方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就有关问题进行通知。

《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淄人社发〔2019〕17号)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对原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起草过程

由于《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淄人社发〔2019〕17号)中依据的《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8〕44号)、《关于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127号)两个文件,均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在制定《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时,将文件有效时限限定“本意见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次修改新文件将以上两个有效文件为依据继续发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

纳入人员范围

纳入待遇项目及风险备用金标准

纳入程序与资金筹集

四、公开征求意见和部门会签情况

《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起草后,于12月2日至10日在淄博市政府网站、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情况

《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起草后,我局法规科对实施办法内容进行了审查、修改,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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