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受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支持职工租赁住房消费,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调整如下:
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不含公租房)的,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扣除规定的留存额后的可用余额内,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租赁合同(协议)载明的月租金且不超过最高限额。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