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7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苏房金〔2022〕71号
发文日期:2022-11-01
执行日期:2022-1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受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支持职工租赁住房消费,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调整如下:

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不含公租房)的,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扣除规定的留存额后的可用余额内,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租赁合同(协议)载明的月租金且不超过最高限额。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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