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2021年)

本站发布时间:2021-11-01
省市地区:辽宁,丹东市
发文机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1-01
执行日期:2021-1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沈阳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市各市(县、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做出了相应调整。现将《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通知》(丹金发〔2021〕13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调整如下:

一、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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