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度上下限的通知(锦州)

本站发布时间:2021-02-09
省市地区:辽宁,锦州市
发文机构: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2-09
执行日期:2021-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度上下限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锦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公积金管﹝2015﹞1号)规定,依照辽宁省《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0〕34号),经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决定对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度上下限标准做如下调整:

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18222元(6074×3=18222元)。

职工月缴存基数下限: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滨海新区为1300元;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为1120元。

职工月缴存额上限:缴存比例为12%的单位,职工月缴存额为4374元(18222×12%×2=4374元)。

职工月缴存额下限: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滨海新区为130(1300×5%×2=130元);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为112(1120×5%×2=112元)。

职工月缴存下限指: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下限额度,按照本通知规定下限缴存。如果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入职职工当月工资)高于本通知规定的下限的,按照实际工资缴存。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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