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283元。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580元。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