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岭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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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时间:2021-11-02
省市地区:辽宁,铁岭市
发文机构: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1-02
执行日期:2021-07-01
废止日期:2022-06-30
摘要: 关于铁岭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铁岭市人社局《关于公布2020年全市在岗职工和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21]4号)、铁岭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21]43号)通知如下:202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65元,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80元。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1.调整标准:2021年度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2020年1-12月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上、下限额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铁岭市202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不得高于17895元(5965×3);缴存基数下限按市人社局公布最新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得低于1580元(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缴存比例

申请调整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在5%-12%区间内确定本年度的缴存比例,且同一缴存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一致。

二、办理方式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以网上办理为主。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的单位,可直接登录铁岭政务服务网办理相应的调整业务;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的单位,可就近选择各办事处办理。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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