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今年我市统计局和人社局公布的相关数据,现调整我市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及其缴存额上限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即4226元。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确定为全市上一年度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267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042元(省直系统管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暂时参照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执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二、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市人社局公布的2016年度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确定为各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市本级、连山区、龙港区1200元/月;南票区、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1020元/月。
三、调整时间
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到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可进行基数调整一次。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