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一、缴存基数上限及其缴存额上限: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确定为全市上一年度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267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042元(省直系统管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暂时参照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执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政策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因此,根据我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26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确定为12678元。
【政策原文】二、缴存基数下限: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确定为各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市本级、连山区、龙港区1200元/月;南票区、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1020元/月。
【政策解读】根据我市人社局公布执行的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确定为各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原文】三、调整时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到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可进行基数调整一次。
【政策解读】因我市统计部门每年上半年公布上一年度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我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年度确定为每年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日;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缴存职工每年的缴存基数均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故每年可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