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白山金管发〔2021〕5号)文件要求,现将2022年度缴存单位年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白山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二、调整时间
自2022年1月10日开始,于2022年3月31日结束。
各单位应在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单位年审、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单位年审、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未办理完结的,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暂缓办理其他公积金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计算方法
(一)缴存基数确定
1、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2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2、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20年白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9163.00元。
2022年缴存基数上限:14790.75元(即:2020年白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3、吉林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后,对已按14790.75元核定缴存基数但2021年月平均工资高于14790.75元的职工,重新进行基数调整,并从2022年1月1日起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比例确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白山金管发〔2021〕5号)文件要求,2022年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2022年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2022年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四、具体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须如实填报《白山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审批表》和《白山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表》。
(二)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聘用人员(含劳务派遣、代理、外包人员)建立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白山金管发〔2021〕5号)等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三)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先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再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审核及比例调整业务。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