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其他规定的通知(松原)

本站发布时间:2023-01-03
省市地区:吉林,松原市
发文机构: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1-0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其他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现将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根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应按照《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要求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按照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吉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松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250.00元的3倍18750.00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规定,松原市区不得低于1760.00元,前郭县不低于1640.00元,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不低于1540.00元。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专户内,由中心经办人员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条件之一是“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为保证职工能够正常申请贷款,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经办人员须及时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

三、补缴。因企业经营困难缓缴或上年度奖金计提公积金等发生的补缴,计入2023年缴存额。以2023年5月份发生补缴为例(5月份公积金已缴),补缴额度计算方法:

2023年1-5月已发生缴存额+2023年6-12月预计发生缴存额+补缴额≦18750.00×24%×12(54000.00元)

四、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审批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材料;

(三)单位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四)被法院封存银行账户的须同时提供法院封存银行账户的证明。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由市中心归集科(各县管理局)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由市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单位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缓缴期满后,单位仍不能正常缴存的,持证明材料到市中心归集科(各县管理局)办理延期缓缴。对缓缴的单位备案,做为将来补缴的依据。单位经济效益好转,职工工资发放高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须在发放工资15日内恢复正常缴存,并于30内补缴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

五、封存和销户。撤销 、解散、破产的单位,持法院判(裁)决书或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证明,到分中心及各县管理局申请办理单位账户封存,单位未主动办理账户封存超过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做账户封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退休、死亡的职工,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退休证明、死亡证明到分中心及各县管理局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单位账户和职工账户余额为零的,单位应30内持账户销户申请报告、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表》,到分中心及各县管理局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做销户处理。

特此通知。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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