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会第35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自2021年4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二、缴存基数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1860元;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610元;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市)为1450元。
三、有关要求
各缴存单位凡缴存基数低于下限规定的,应及时到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2021年4月1日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公积金缴存差额应进行补缴。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