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8年6月7日哈尔滨市统计局发布的《哈尔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相关数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保〔2018〕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及其缴存额上限
根据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黑建保〔2018〕11号文中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问题(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可以达到12%。
哈尔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17年统计局结果年平均工资为67542元。
计算得出月平均工资为67542÷12=5628.5元,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5628.5×3=16885.5元,月工资基数上限约为16886元。
单位月缴存额上限16886元×12%=2026元
职工月缴存额上限16886元×12%=2026元
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2026+2026=4052元
二、调整时间
2018年6月26日印发《关于调整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已达到缴存基数上限及缴存额上限的,可以进行差额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