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双鸭山)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7
省市地区:黑龙江,双鸭山市
发文机构: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7-0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71-2017《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规定,缴存基数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双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每人77041元/年,设定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260.24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311.23元,合计为4622.46元。最低缴存基数按2021年2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执行,即双鸭山市区为1610元,各县为1450元。

月工资额未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月缴存额计算标准: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计算公式:77041/12×3×12%+77041/12×3×12%=4622.46元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计算公式:

市区:1610×5%+1610×5%=161元

县区:1450×5%+1450×5%=145元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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