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现对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进行调整及补缴。具体要求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原则
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并以此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202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0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首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两者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各自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根据建金〔2018〕45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
按照大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大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4296元测算: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 23574元〔(94296÷12)×3计算〕;下限为大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680元、县区1270元。
四、补缴金额的计算方法
补缴金额=(新月缴存额-原月缴存额)×补缴月份,补缴金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录入。
五、调整基数所需材料
单位应提供盖章确认,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的本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说明材料,职工缴存基数的调整信息应告知职工本人。
六、完善缴存人个人信息
为了更好的为缴存人提供服务,方便缴存人在网上营业大厅办理业务,在做好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缴存人的个人信息,核准缴存人的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七、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调整
2020年度自由职业者的缴存基数参照2019年度标准执行,不进行调整。
八、调整时间要求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应在2020年7月至9月完成,未在调整期限内完成的,本年度内将不再予以调整。
各缴存单位如有异议,请与单位辖区业务部联系。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