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就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4178元(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26元×3倍)。
三、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规定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450元。
四、注意事项
2022年1月1日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单位应为职工补缴。
本通知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