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0日,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佳住积发【2022】7号,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了解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相关事宜,现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执行。
2.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依据2021年佳木斯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0098元计算,职工额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5024(60098元÷12个月×3倍)以此确定我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5024元;2022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为3604元(15024×12%(个人部分)+15024×12%(单位部分)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文件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设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1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62元(1610×5%(个人部分)+1610×5%(单位部分))
3.灵活就业缴存基数核定。以灵活就业方式缴存的个人缴存户,应遵循自愿的原则,根据个人收入情况确定;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缴存额原则上不能降低。
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根据其上年度工资收入变动情况进行调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6.解读部门
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话:0454-88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