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3-02-26
省市地区:重庆,重庆市
发文机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渝公积金发[2003]31号
发文日期:2003-02-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加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日益增多。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切身利益,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正常秩序,规范管理程序,现就社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调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存部”(以下简称“暂存部”)管理。

(一)调入“暂存部”所需提供要件

1、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

2、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花名册(单位加盖印章)

3、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二)调入“暂存部”审批程序

1、调入“暂存部”5人以下(不含5人),由单位到相关银行经办网点领取并填写《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成批调入暂存部审批表》(表格样式附后),连同以上所需要件到相关银行经办网点直接办理调入“暂存部”管理的手续。

2、调入“暂存部”5人以上(含5人),由单位到相关银行经办网点领取并填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成批调入暂存部审批表》,交由银行传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审批后,将批件送达银行,经办银行网点作“暂存部”调入。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进入新单位且新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由“暂存部”调入新单位帐户继续缴存。

三、住房公积金在“暂存部”管理的职工提取本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到“中心”办理;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本人到 “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银行经办网点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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