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政策: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

本站发布时间:2023-08-30
省市地区:新疆
发文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8-30
执行日期:2023-12-31
废止日期:-
摘要: 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

2023年8月22日,自治区医保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发〔2023〕4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急诊医疗费用保障的适用范围、医保报销政策、结算方式。

一、适用范围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医保报销政策

(一)急诊病情分级标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相关规定,急诊病情分为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3级急症病人、4级非急症病人。

(二)符合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或经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一是支付比例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予以支付。二是起付标准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的10%确定。同一医疗机构一次就医发生的急诊费用,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多次就医发生的急诊费用,起付标准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起付标准的10%确定。三是急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不计入个人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四是急诊就医过程中提级达到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的,提级前后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属于同一次就医,按照急诊病情最高分级待遇标准支付。

(三)未达到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按照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政策享受待遇。

三、结算方式

一是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直接结算。二是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急诊治疗的,参保地应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按参保地急诊医保报销政策直接结算急诊医疗费用。因特殊原因未能医保直接结算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手工报销。三是参保人员因突发急、危、重症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120急救车上急诊抢救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待遇标准参照《通知》执行。

《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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