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2-07-08
省市地区:安徽,蚌埠市
发文机构: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蚌房金〔2022〕13 号
发文日期:2022-07-0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及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等规定,我市对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作出调整,并开展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和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高缴存基数

依据蚌埠市统计局公布,我市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362元,按3倍确定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最高21341元,调整后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个人各2561元。月最低缴存基数按我市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执行,月缴存额下限为单位、个人各75元。

二、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核定

(一)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以上年度(2021自然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计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1990〕91号令)计算。缴存基数执行时间按照自然年度(202211日至20221231日)执行。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最低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12%。

三、开展年审工作

(一)年审对象

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三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二)年审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是否合规;

2、按照住建部标准,各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善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

3、合并、清理一人多户、一人多缴等一些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现象。

(三)时间安排

本次年审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至 2022831

四、工作方式

缴存基数核定及年审工作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系统完成。

五、相关要求

(一)缴存单位务必在年度核定工作前认真核对好单位和职工个人(含封存)的基础数据信息,特别是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信息有误的,缴存单位应办理更正。

(二)缴存单位应如实申报缴存基数,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时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应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比例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内不再变动。

(三)凡在年度验审中发现没有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缴存人数少于社保人数的单位,要及时整改补建。

(四)各缴存单位应高度重视,指定专人按期完成此项工作。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比例核定的以及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停办有关业务,且承担相应后果。

联系部门:蚌埠市中心征管科 电话:2071096

怀远管理部 电话:8012255

五河管理部 电话:5020278

固镇管理部 电话:6090000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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