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1-07-02
省市地区:安徽,蚌埠市
发文机构: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7-0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部门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1、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2、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4、缴存基数上下限每年测算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让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惠及缴存职工,兼顾住房公积金缴存公平合理。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6月23日,市统计局网站公布了2020年度蚌埠市平均工资数据;市公积金中心有关科室随即按照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数据测算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6月底,市公积金中心会议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后及时发文公布。

(一)上限测算:

2021年6月下旬,市统计局公布2020年蚌埠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102元

测算如下: 80102÷12×3=20025.51元

20025.51×12%=2403.07元

四舍五入: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026元;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个人各2403元。

(二)下限测算: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0年度蚌埠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

测算如下:1380×5%=69元

月缴存额下限为单位、个人各69元。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让缴存职工获得更多的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更好满足职工改善住房需求。

五、主要内容

自2021年7月1日起,依据蚌埠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统计数据,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102元,按3倍测算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0026元,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单位、个人各2403元。因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未变,故月缴存基数下限及月缴存额下限不作调整;如遇省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时按新标准执行。

我市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缴存限额标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缴存职工年度月平均缴存额不得突破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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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创新举措

首次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额度调整与住房公积金年审同步进行,操作性更加科学合理,优化工作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计划

1.严格按照规定核定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

存金额,确保此项调整顺利实施。

2.按时开展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进一步更新和完

善缴存职工信息,核定缴存数据,确保缴存工作有序进行。

3. 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优化相关业务流程,提升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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