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额度调整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1-07-15
省市地区:安徽,宿州市
发文机构: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7-1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部门解读】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额度调整政策解读

一、起草政策背景和依据

依据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我中心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额度的通知》。

二、出台目的和制定意义

确定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上、下限的额度,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提供政策依据。

三、研判起草过程

《标准》中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同时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021年6月,我中心根据宿州市统计局“2020年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71699元”测算,2020年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1699元÷12个月=5975元。因此2021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5975元×3倍=17925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7925元×12%=2151元,合计为2151元×2=4302元。

安徽省政府公布的宿州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280元,因此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28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1280元×5%=64元,合计为64元×2=128元。

2021年6月至7月初,经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四、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于2021年7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进行上、下限的核定。

五、创新和保障措施

办理期间,各缴存单位可登录我中心“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后在“缴存基数调整”模块上进行操作。确需线下办理的,可到我市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

六、其他说明事项

1、缴存基数、比例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2、各单位应及时按月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非单位在职职工,其单位不得代为缴存。

3、职工个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账户,凡存在2个以上账户的,缴存单位及个人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

4、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规定履行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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