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2号)等规定,现就调整我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
1、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为职工个人2021年度(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2、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3、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缴存额上下限
1、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1年度池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1341元。据此核定,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836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740元。
2、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2号)文件公布的池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30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2元。执行期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时按新标准执行。
三、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