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池州)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2-06-29
省市地区:安徽,池州市
发文机构: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池房金委〔2022〕5号
发文日期:2022-06-29
执行日期:2022-07-01
废止日期:2023-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2号)等规定,现就调整我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

1、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为职工个人2021年度(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2、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3、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缴存额上下限

1、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1年度池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1341元。据此核定,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836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740元。

2、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2号)文件公布的池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30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2元。执行期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时按新标准执行。

三、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2022年6月27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
【专题资讯】聚焦两会热词,解锁政策密码。“投资于人”、“加强普惠”、“人工智能+”……这些两会热词,你get了吗?【趋势前瞻】多措并举托起生育期望;系统施策守护老有所依【你问我答】一文get如何补换社保卡
2025-03-27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