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以及我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一、月缴存额上限
根据宣城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1年度宣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7762元,即月平均工资为7314元。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我市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1942元,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均不得高于2633元,月缴存总额上限为5266元。
二、月缴存额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年度宣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缴存基数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302号)执行,缴存单位对缴存基数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通知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