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2021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21〕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0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榕统〔2021〕26号)公布的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96478元的数据,结合省直单位工作实际,现将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21年度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确定为24120元〔注:2020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6478元÷12个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3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5788元(其中个人最高月缴存额 2894元,单位最高月缴存额 2894元)。
二、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
缴存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按照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720元)执行,缴存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72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为172元(其中个人最低月缴存额86元,单位最低月缴存额86元)。若2021年度内福建省政府对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实行,则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已缴存单位新开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年度缴存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不少于5% 。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2021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的当月工资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2020年11月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调整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工资总额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其中,工资性津贴和补贴的统计范围包括“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等。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六、具体要求
(一)基数调整方式:缴存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方式,请登录福建省直公积金网站(http://www.fjszgjj.com)“2021年缴存单位基数调整”栏目或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http://cx.fjszgjj.com:7011/wsyyt/)进行调整。
(二)基数调整时间: 2021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三)具体操作步骤: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年度基数调整操作手册》进行操作,可登陆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七、其他事项
(一)请各缴存单位如实统计并申报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并将调整后的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
(二)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本次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培训采用线上方式,请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登录中心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查看《2021年度省直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培训小视频》,学习了解有关政策和操作要求。
(三)省直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料汇编、政策宣传折页等材料, 将以邮寄或交换方式送至各缴存单位。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