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9-11
省市地区:贵州
发文机构: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9-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均衡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等文件规定,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2023年8月24日,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3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扩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安排。近年来,大病保险在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对城乡居民大病患者经济负担的减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政策也存在统筹区间不平衡、个别规定相差较大的情况,需要结合新情况予以规范完善。

二、主要完善的政策有哪些?

本次大病保险政策完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筹资标准。明确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8%。

二是统一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计算一次,且不高于7000元。各统筹地区现行起付标准高于此标准的,参照此标准进行调整。

三是规范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先行自付费用),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且分段不超过三段,分段支付比例不低于60%不高于80%,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制定。

四是确定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不高于50万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区制定。但是,对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的一类、二类救助对象,仍实施大病保险取消封顶线的政策。

三、《通知》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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