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渝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结论互认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23〕19号)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9-14
省市地区:重庆
发文机构: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9-1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成渝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结论互认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23〕19号)政策解读

近日,我市医保局联合成都市医保局印发《成渝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结论互认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23〕19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哪些人群?

我市长期护理护理保险参保人在成都市居住时,且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申请时有含申请当月前连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24个月(含)以上、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根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自行评估达到E、F、G级、与最近一次评估结论时间间隔6个月(含)以上,均可以通过此方式在成都市进行失能评估。

二、我市参保人在成都居住时如何申请失能评估?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可以通过“重庆医保App”线上提交申请,由参保地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受理。

三、参保人如何进行失能评估?

我市参保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申请受理后,由成都市医保部门按《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成长护委〔2022〕1号)组织评估。

四、这个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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