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标准的政策解读(珠海)

本站发布时间:2021-06-18
省市地区:广东,珠海市
发文机构: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6-1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标准的政策解读

一、对2021年度标准的测算分析

按照规定缴存基数原则上是以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一)上限测算

按照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0年我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107,284元计算,2021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6,820元(8,940元×3倍),月缴存额为6,436元(8,940元×3×12%×2,单位、职工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下限测算

根据《条例》关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的规定,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为下限测算月缴存基数,由此得出月缴存下限标准为172元(1,720元×5%×2,单位、职工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调整理由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4.0.9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基数范围予以控制;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特此说明。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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