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转发省建设厅等三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茂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8年1~12月的月平均工资额。
二、2009年各缴存单位为职工统一汇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整数)计算方法为:2008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乘以单位缴存比例+2008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乘以职工缴存比例。
三、根据茂名市统计局提供的茂名市2008年市直及各县(市、区)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数据,核定2009年度我市市直及各县(市、区)在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基数和月最高缴存上限(见附表)。
四、调整基数时单位要认真核对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于有误的信息及时作出变更。
请各缴存单位收到通知后,于6月30日前到我中心或缴存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等手续;有下属独立缴存单位的,应负责将此通知转发到下属单位。
附:2009年茂名市直及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限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抄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09年茂名市直及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限
单位: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