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现就2020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南宁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9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设定2020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746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730元,合计为5460元。
二、根据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设定2020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三、为进一步落实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有关政策,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