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0-06-30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6-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0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缴存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如何确定?

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金管﹝2012﹞2号)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南宁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9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0986元,则缴存基数上限计算方式为90986÷12×3=22746元。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9的第二款“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设定2020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

三、如何执行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上下限标准?

例1:若A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5000元,高于2020年度月缴存基数的上限标准,则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22746元。如果缴存比例为12%,那么单位和个人每月的缴存额分别为22746×12%=2730元,该职工的月缴存总额为2730+2730=5460元,不得高于该上限。

例2:若B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低于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则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1810元执行,不得低于该下限。如果缴存比例为5%,那么单位和个人每月的缴存额分为别1810×5%=91元,该职工的月缴存总额为91+91=182元。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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