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定南宁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0-08-20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南公积金通字 [2010]7号
发文日期:2010-08-20
执行日期:2010-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设定南宁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步建立,维护和平衡职工的权益,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设定南宁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南宁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596元,据此,设定2010年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630元;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2009年度南宁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70元(2009年自治区未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仍按桂政发〔2008〕30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据此,设定南宁市2010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33元,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变动,则按最新标准核算。

三、 确因经济效益不佳,或缴存额达不到下限要求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条件好转时,应补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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