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通知》的政策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在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后1个月内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本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上限下限,按程序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
(四)《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钦市金管委规〔2020〕2号)规定:缴存基数由自愿缴存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报,但不能低于钦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按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二、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核定
(一)根据钦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钦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平均工资为73822元即月平均工资为6151.83元。据此,设定2021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8455元(小数点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单位和个人的最高缴存比例各为12%,核定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215元,合计为4430元(小数点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规定,2021年钦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据此,设定2021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单位和个人的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核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1元,合计182元(小数点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三)根据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公布的2020年度钦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126元即钦州城镇居民月平均可支配收入为3094元(小数点四舍五入,保留整数)。据此,设定2021年度钦州市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3094元,缴存比例为20%,核定个人自愿缴存月缴存额下限为619元(小数点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