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控高保低”政策,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 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不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函》(桂政办函[2016]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 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根据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2016度平均工资为5105元/月。因此,确定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5315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838 元,合计不能超过3676元。
二、2017 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由于自治区没有公布2016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2015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因此,确定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市本级和金城江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210 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1元,合计不能低于122元;宜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085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54元,合计不能低于108 元;其他县为1000 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50元,合计不能低于100 元。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执行。
(二)各缴存单位要规范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基数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公务交通补贴不得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佥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从2017年7月起执行。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