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17-06-28
省市地区:广西,河池市
发文机构: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7-06-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7年6月28日,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河金管委〔2017〕5号),现将制定该文件的政策依据解读如下:

1、2011年12月7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在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后1个月内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本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上限,按程序向社会公布。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12%,最低不得低于5%。

2、2016年6月20日,自治区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6〕17号)规定,所有企业(含区外企业驻桂分支机构)应执行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3、2016年4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不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函》(桂政办函〔2016〕43号)规定,公务交通补贴不列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4、根据河池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6年河池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05元。

5、由于目前自治区还没有正式公布2016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201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规定,广西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分为四个类别,河池市属第二类,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月;各县级市属第三类,最低工资标准为1085元/月;各县、自治县属第四类,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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