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黔东南)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1-06-21
省市地区: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发文机构: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6-21
执行日期:2021-07-01
废止日期:2022-06-30
摘要: 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州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不低于5%,上限不超过12%,单位和职工个人按1∶1的比例缴存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最高缴存上限按《贵州省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黔人社通〔2021〕72号)规定的黔东南州在岗职工76483元/年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即:最高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9121元,最高月缴存额为4589.04元。最低缴存下限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规定执行,即:最低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79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79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保留整数,缴存额保留两位小数。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和执行时间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2021年基数调整审核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调整后的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五、基数调整审批工作要求及流程

(一)各缴存单位按表册(见附件)项目内容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不得缺漏。(各缴存单位可自行在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表册电子版)。

(二)送审资料包含:附件表册(一式4份,刻录光盘一张)、2020年12月份工资发放清册复印件2份(以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为准)、工资册外计入缴存基数的各种津贴补贴文件材料及发放清册复印件2份。送审材料均需加盖各缴存单位公章。

(三)审批流程:按财政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审批的方式。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先将相关送审材料报州财政局综合科审核,再报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直管理部审核。

六、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渠道

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按年初财政预算口径由各级财政承担,超过年初财政预算口径的由单位自筹解决;差额(定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其自筹经费解决。

七、其他规定

(一)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单位在执行年度中因人员调动、退休等原因变动引起缴存公积金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申报审批后执行。

(三)其他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和执行时间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表

2.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表1)

3.黔东南州行政(含参公)、事业单位在缴人员公积金缴交基数项目明细表(表2)


2021年汇缴清册.xls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黔东南州财政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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