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1-06-29
省市地区: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发文机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6-29
执行日期:2021-07-01
废止日期:2022-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我州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数据,现就我州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缴存额上下限标准作如下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一)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准确核定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各缴存单位应在认真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州行政辖区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缴存额的上下限标准

(一)我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黔南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9883元÷12个月=5824)的3倍,即17472元。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计上限为4192元(17472元×12%×2)。

(三)缴存基数下限因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尚未公布2020年度我州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暂先按2019年度我州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见附件),待我州2020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再作相应调整,对调整后的差额应予以补缴。

三、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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