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3年下半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锦州)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9-28
省市地区:辽宁,锦州市
发文机构: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锦医保〔2023〕40号
发文日期:2023-09-28
执行日期:2023-07-01
废止日期:2023-12-31
摘要: 关于公布2023年下半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2022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240元,为同时满足职工医保申报和系统运算要求,确定2023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以2022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确定,即41544元、207720元。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5770元。

二、参保缴费

1.2023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方式由按年缴费调整为按月缴费,原则上允许预缴。

2.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单建统筹模式参加职工医保,未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随2023年下半年首次缴费一并缴纳,不重复征收。

3.居民医保参保人要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应在集中缴费期内停缴下一年度居民医保保费,并在次年1月份办理居民医保转换参加职工医保手续。

三、待遇保障

1.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或中断职工医保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缴费到账当月为第1个月)。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足额补缴欠费后,断缴期间的医保待遇原则上按规定审核支付;选择不补缴欠费的,自足额缴费当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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