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锦州)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1-07-07
省市地区:辽宁,锦州市
发文机构: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锦医保〔2021〕43号
发文日期:2021-07-07
执行日期:2021-07-01
废止日期:2022-06-30
摘要: 关于公布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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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转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25号)精神,现就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公布如下:

一、依据市统计局、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我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2020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8288.06元。

二、为同时满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和系统运算要求,确定2020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857元,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20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确定为2914元、100%确定为4857元。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锦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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