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0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营口)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0-06-28
省市地区:辽宁,营口市
发文机构: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营医保发[2020]26号
发文日期:2020-06-28
执行日期:2020-07-01
废止日期:2021-06-30
摘要: 关于公布2020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及各分中心,市直各有关部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现就公布我市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 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4273元(月平均工资为4523元)。

二、以2019 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做为2020社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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