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军区后勤部关于驻闽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5-07-28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闽劳社文〔2005〕278号
发文日期:2005-07-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驻闽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军队驻闽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驻闽部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保障驻闽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部队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后司字第725号)精神,结合驻闽部队的实际,现就驻闽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及对象

军队驻闽各级机关、部队、科研院(所)、仓库、医院等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在职正式职工和部队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驻闽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过程中涉及到诸如职工编制、单位性质由军队军级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军队驻闽单位管理的离休职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5.12”退休人员不参加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在部队内部就医,医疗待遇不变。

二、关于参保政策

驻闽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部队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办理。参保方式和缴费办法等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驻榕部队(含市五区范围)尚未参保的职工统一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三、关于参保手续

驻闽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应主动到所在地(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手续,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各地(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要考虑部队的特殊性,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部队职工编制、番号、部署、军事实力和保密帐号等情况的,部队参保单位可以免于提供。

四、关于定点医疗机构

为驻闽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就近就医提供方便条件,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扩大定点范围,将符合定点条件的部队医院、门诊部和卫生队作为部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部队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结算等相关事宜,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五、关于缴费年限

驻闽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指其军区下达招工计划,由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应从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之前符合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均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职工身份或档案缺件、少件等的认定,由军队师级以上单位人事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其之后的缴费年限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六、关于驻闽部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预留医疗保险费

对于无在职人员的驻闽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本单位实际退休人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人年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比例超出1:2.8的单位,超出比例部分的每位退休人员也应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需预留的费用一次性向当地医保中心缴纳。

七、关于参保职工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

对驻闽部队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其所在单位按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比例缴纳医疗补助经费,参照当地政府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对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按照福建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劳社〔2002〕6号)的精神,为其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提取额在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部分从成本中列支,以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具体办法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部队在编职工医疗待遇

驻闽部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中,职工工资渠道由国防事业费开支的单位职工,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当地政府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在单位缴纳医疗补助费后实行医疗补助。已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退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关于驻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医疗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驻闽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可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的按省政府《关于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1999〕212号)规定执行。

十、关于参保责任

驻闽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参保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医疗补助或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经费按职工工资来源渠道解决。确有困难问题,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十一、关于部队企业职工医疗待遇

自1998年中央军委下令不准经商后,驻闽部队企业大部分已移交到当地政府管理,然而,由于其他原因,有部分职工(含在职、退休、退职人员)未能随企业一同移交地方安置,至今仍由部队管理,对这部分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用人单位实际人数,以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按省有关规定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解决其参保职工个人负担重的问题。

驻闽部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部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支持部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给于指导、帮助和提供方便,不得以军队机关事业单位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为由拒绝军队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项工作务必于2005年于9月31日前完成。驻闽部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积极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抓紧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军区后勤部

200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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