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 2004 社会保险年度的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3 年我省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15712 元。
二、各市 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省辖市依照附表所列 2003 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 2003 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确定。
各市市区以外的县(区)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今年可以暂按不低于省辖市标准的 80% (当地 2003 年在岗职工工资高于此标准的,按当地在岗工资执行)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统一标准。
三、 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期间退休及被批准领取定期生活费的参保人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依照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二OO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