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1-09-27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闽医保〔2021〕92号
发文日期:2021-09-27
执行日期:2021-09-27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我省实施居住证制度后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可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现就做好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下同)用人单位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二、在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学校连续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参加学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类规定的居住证持有人,可按照自愿原则,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到居住证登记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保费。其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居住证持有人,也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到居住证登记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费;曾经参加过居住证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超过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未参保居住证持有人,可以选择参加居住证所在地的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居住证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居住证持有人已在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地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保持参保关系的,不得重复参保。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文件精神,加强改进参保服务,采取参保承诺、参保信息共享等工作方式,防止出现居住证参保人重复参加基本医保问题。

五、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后,不得办理参保登记。在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前已缴纳保费所对应的参保关系存续有效期内,继续保持参保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超过对应的参保关系存续有效期,应及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医保待遇。居住证持有人补办签注手续恢复了居住证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请恢复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规定的中断期、等待期政策。

居住证持有人跨医保统筹区流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六、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地与户籍地、居住证所在地不一致时,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承诺国内未重复参加基本医保、本地就业情况下,申请参加就业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七、各地医保部门应一视同仁,保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八、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本规定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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